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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3年12月4日对当事人瑞安市奥信印刷包装机械厂等4家个人独资企业涉嫌建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越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的一案依法做出瑞市监企处字〔2023〕4号《行政处分决议书》,决议内容如下:
到2023年10月23日,在我局安排的对被列入严峻违法失期名录的个人独资企业专项核对中发现:通过对瑞安市奥信印刷包装机械厂等4家个人独资企业挂号的居处进行全方位查看,均查无下落。电话联络当事人在商场监督管理部门挂号的电话,或空号,或错号等,无法联络到上述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或对接连6个月以上未运营现实无异议。一起,经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帮忙核对,上述4家个人独资企业已接连六个月以上未进行交税申报。
当事人的行为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建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越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的,撤消营业执照。”所规则的景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则,本局决议对当事人处分如下: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递送达,依据《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程序规则》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则,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通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分决议,可在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瑞安市奥信印刷包装机械厂等4家个人独资企业撤消营业执照名单.xlsx